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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贸发〔2023〕77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8-11

  署贸发〔2023〕77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总署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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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12个必”重点工作和“1+1+6”重点任务安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功能定位、优化监管体系、提升发展优势的工作思路,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不断推动综合保税区完善政策、拓展功能、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健全制度,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进一步实现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功能定位。


  明确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实行特定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以地方人民政府负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共治的经济功能区。海关聚焦主责依法履行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着力优化“二线”监管,持续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二)优化监管体系。


  围绕税收、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管流程和环节,在现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基础上,为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将监管原则明确为“只检一次、前推后移、特例豁免、国内便捷”,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目标,优化全流程管理。


  (三)提升发展优势。


  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建立适应高端制造业和研发、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营商环境,增强区内外产业联动,同步实现业态聚集发展和改革效应溢出。


  二、任务及分工


  (一)改革业务运行架构。


  1.调整检验检疫作业模式。


  制定出台《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公告》,理顺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工作,优化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厘清职责边界,推动综合保税区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自贸司主办,法规司、综合司、风控司、卫检司、动植检司、食安局、商检司、稽查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设备,如有出区使用需求,允许在进入综合保税区时验核许可证件,出区进入国内处置时不再验核,其他情形按现行规定办理。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调减账册,无需企业申报。(综合司、稽查司主办,自贸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优化账册管理模式。


  选取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系统完备的仓储物流类高级认证企业,推动将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印证,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优化账册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稽查司主办,综合司、统计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


  设置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实行分类通行。对非报关货物分级简化填报要素,优化重量验核,实现快速进区;出区按照常规状态监管。向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共享入区危险化学品信息,强化安全生产联防联控。(自贸司主办,监管司、稽查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实施差异化风险防控。


  强化综合保税区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理念,优化综合保税区布控查验比例,单独设置查验查获指标,强化人工精准分析,风险防控措施前推后移,减少货物的卡口拦截,提升监管效能和企业获得感。(风控司主办,监管司、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二)优化全流程监管。


  6.优化核放单验放逻辑。


  优化金关二期系统核放单验放逻辑,支持“两步申报”货物与普通申报类型货物集拼入区。稽查司主办,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7.优化“一票多车”货物进出区流程。


  允许“一票多车”货物,整报分送、单车进出区。(自贸司主办,风控司、监管司、稽查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8.扩大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范围。


  在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措施。(稽查司办理;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9.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


  对综合保税区内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货物的,或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底账,不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自贸司主办,风控司、监管司、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0.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


  对境外退运的综合保税区自产的出口工业产品,放宽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的货值限定标准,降低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比例。(商检司办理;完成时限:2023年8月)


  (三)支持功能业态拓展。


  11.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


  建立定期调研机制,推动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无需实际进出境(区)。(自贸司主办,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2.支持保税培训新业态发展。


  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培训业务。(自贸司主办,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3.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


  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合保税区从境外进口,按现行规定配送,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监管司主办,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4.支持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


  在建立跨直属海关联系配合机制的条件下,允许企业跨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自贸司主办,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5.支持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


  支持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按需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自贸司主办,监管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16.支持综合保税区与口岸联动发展。


  支持在毗邻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转口业务,对境外进入转口功能区的货物仅实施检疫作业和安全准入监管;设立前置货站,开展航空货物出口前打板、进口拆板理货等业务。支持在中欧班列等沿线的综合保税区根据需要引入铁路专线。(自贸司主办,卫检司、动植检司、食安局、商检司、监管司、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7.支持建设特色型综合保税区。


  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建设以研发创新、服务贸易等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支持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支持创新制度举措在特色综合保税区优先试用。(自贸司办理;完成时限:长期)


  (四)强化监管效能。


  18.调整重点商品管理措施。


  调整综合保税区内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和报复性关税等措施的重点商品管理措施,更好实现各项措施与宏观政策的有效衔接。(自贸司主办,综合司、关税司、风控司、稽查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19.优化账册核销作业。


  研究出台综合保税区账册管理规程,规范各类账册设立、暂停、核销、注销等操作,统一现场执法。优化核销管理,对物流账册实施适时核销管理,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规范保税物流业务监管。(稽查司主办,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20.规范综合保税区企业赋码,优化统计规则。


  对于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备案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赋码规则。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精准反映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业务情况。(自贸司主办,统计司、稽查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8月)


  (五)完善配套保障。


  21.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


  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送审稿)》。修订完善综合保税区准入、规划调整、退出等配套制度,充分考量退出影响,推动综合保税区优进劣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综合保税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总量控制。修订完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适当降低规模效益指标权重,增设科技创新等特色指标。(自贸司主办,法规司、稽查司协办;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2.积极推进智慧综合保税区建设。


  强化科技赋能,加强联网监管,以企业为单元创新监管模式,实现顺势监管、精准监管和高效监管;强化协调联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流程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的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开放共享。(自贸司主办,综合司、风控司、监管司、稽查司、科技司、信息中心协办;完成时限:长期)


  23.健全运行协调保障机制。


  采取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充分发挥现有海关总署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沟通机制(司局级)作用,共同解决综合保税区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综合保税区“响应、呼应、反应”运行机制,定期收集问题诉求、研判运行态势、研究风险隐患、提供决策辅助参考。推动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的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合防控、共管共治。(自贸司办理;完成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实施。


  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其中,需要出台公告、通知或细化方案的,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二)加强上下联动。


  对需要选取先期试点或以局部推进方式开展的改革任务,主办部门要尽快提出细化方案,指导相关直属海关积极开展试点承接及组织实施工作;试点海关要及时收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不断优化改革举措,最大程度释放制度红利。主办部门对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改革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扩大推广。


  (三)加强解读引导。


  自贸司会同相关司局做好实施方案发布后的宣讲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