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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调整类核注清单规范申报指引

日期:2023-03-23

保税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下面介绍区外加贸企业,在哪类情况下可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而在哪类情况下不可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下面就由小编给您一一介绍。


一、调整类核注清单的定义
适用于加工贸易手账册和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统称账册)发生符合规定的手工调整业务,申报进口(或出口)核注清单可核增(或核减)保税底账。


二、适用范围
(一)系统切换、账册切换
因系统切换等原因,重新建立账册时,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增加账册期初数。


(二)货物、设备销毁放弃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放弃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XH+销毁或放弃的审批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或企业内部编号。


(三)缉私和稽核查结果处置
根据缉私、稽核查部门有关案件办理意见、稽核查结果,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或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HX+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HX”+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


(四)抽样留样核减底账
保税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抽样,样品未返回,或加工贸易药品留样,凭抽样留样单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P+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抽样留样凭证。如无编号,企业应注明“YP”+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


(五)系统数据异常
因系统数据异常,导致现场海关无法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办理,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C+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异常数据联系单编号”。


(六)改革试点
如:对加工贸易残次品按报验状态征税的改革试点,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对单耗管理模式的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企业对账册核销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GG+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


(七)保税货物盘盈核增底账
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盘盈,即实际库存大于底账库存,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PY+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企业盘点报告。如海关稽核查盘库,按照稽核查结果处置的要求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按照第3项处置,注明HX)。


(八)对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SZ+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并随附申请报告。


(九)税则调整税号拆分
因税则调整税号拆分为多个税号,导致账册内一项商品需拆分为多项不同税号商品时使用。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CF+税则调整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并随附申请报告。


三、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主管海关按照相应业务流程办理。

(一)账册注销无法修改核注清单
此类问题应通过异常数据修改方式修改原账册的注销状态,再按规定进行核注清单的修撤。

(二)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申报错误
原核注清单部分信息(税号、原产地、品名、重量、关联清单号等)申报错误。

对报关单、核注清单修改、删除、重报等均有明确管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工贸易单耗申报错误导致底账误差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错误的,由海关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应直接使用核注清单调整库存。

(四)保税货物后续补税
系统已完善升级,对需进行后续补税、扣减底账数量的,申报“后续补税(9700)”核注清单和报关单进行底账核减。

(五)对耗用量较小的料件直接扣账
对保税料件的核减均应按规定在金二账册中进行,不应根据耗用量大小通过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

(六)无进出口数据的账册报核
系统已完善升级,允许无进出口数据的账册报核。

(七)简化申报手续直接扣账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以简化申报手续为理由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四、其他情况
对以下3种情况,或其他不属于上述两类规定情况的,按照“审慎应用特殊类型单证”的原则,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一)同一底账货物结转
因企业申报核注清单的项号填报错误等原因导致底账核减不准确,由海关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一增一减调整库存等。

(二)加工贸易配额农产品内销
企业无法取得一般贸易配额证明,需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在加工贸易账册中增加配额外税号的商品项数量,同时减少配额内税号的商品项数量。

(三)操作失误或系统测试数据
对海关操作失误或系统测试数据进行修正,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转载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